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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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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转发(浙政办发[2010]4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日益增多。据公安部门统计,我省现有本地精神病人42844人,其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4371人,每年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1000起以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安部门开展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和卫生部门开展的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项目,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残联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
   
三、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本地、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残联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将发现的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其业务指导;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必要的经费。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以城乡社区为单位,成立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
   
社区干部: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间工作协调;协助紧急处置;帮助病人联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社区民警: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病人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和管理。
   
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对病人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病人紧急医疗处置。
   
监护人: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一旦发生紧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有关人员,对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摸登记,对登记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
   
(二)日常管理。对已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管理。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医生或护士报社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由派出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未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社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分类处置。对已备案且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场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9153号)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负责送当地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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