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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永行政执法告〔2012〕5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针对目前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开展严肃的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永康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进行施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的规定而进行违法建设;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已经完工或半完工的违法建筑,责令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12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整治活动中,阻挠、妨碍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由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