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科技秘密和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重要会议和活动,阶段性工作部署等;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局政务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会议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