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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旅[2011]45号
《旅游合同》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各旅行社:
根据金华市旅游局统一部署,我局从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对全市14家旅行社进行了《旅游合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旅游合同签订与否
各旅行社基本能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但仍有少数旅行社在检查时未能把全部所签合同提供给检查组备查。说明旅行社经营者对自己企业所签合同的自信度不高,害怕面对检查。如永康旅行社有限公司只提供出了32份旅游合同。其实,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对永康各家旅行社的业务量是基本掌握的,旅行社采取的诸如提供部分隐藏部分、有的合同成档有的合同不成档的做法都是不明智之举,对旅行社的规范经营和品质提高是有弊而无利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旅行社对旅游合同的存档及成档的认识还是有待提高的,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检查中不要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二、合同、团档的规范性
此次检查,我们是在已做成团档的合同中随意抽取一份,以此检查衡量其合同的规范性。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旅行社在基本规范之列,总的情况还是好的。但也有不理想的,其中有3家旅行社明显欠规范甚至不规范。综合检查结果,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地方:
1、合同签订有经办人姓名而无联系号码;
2、签约地点在旅行社的未写旅行社全称,有的以“本社”代替,签约日期则单有旅行社一方而无旅游者一方所签日期;
3、住宿,仍有“х”星同级、“准”字出现,餐饮标准仍只注几早几正而未注正餐的餐标及“х”菜一汤标准;
4、游览项目往往出现有具体内容而无游览时间;
5、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交纳方式:不止一家旅行社出现没有费用合计的情况,有余款的也没有写明交纳的方式和时间;
6、购物:普遍未载明购物次数,未注明停留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的情况也有出现;
7、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多数只有金华市旅游质监所的,只有个别旅行社有企业的投诉电话。
三、带团导游持证
检查发现,有数家旅行社委派的并非持证导游,而只是持有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须知,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是不具有带团资格的。
以上是抽查的合同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不规范现象,各旅行社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合同规范性中检查所列的14项内容,既是《旅行社条例》所要求的规范,同时每一项规范又是罚则,旅行社经营者权千万不要掉以轻心,绝不能怀有侥幸心理,否则,到时候害的只能是自己。应该从这次检查中深刻认识合同规范的重要性,从自己企业的不足中寻找差距并加以改进,逐步达到规范要求。各旅行社还应对所有旅游合同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按规范进行团队档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