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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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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及《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从费款所属期201271日起至20136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申报缴费工资在1790元与8932.70元区间必须如实申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393.8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965.20元)。

二、2011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850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271日起至20136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358.2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343.25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07.4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535.96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27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358.20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18.2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在每个月15日前通过委托银行扣缴,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者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六、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的,请及时带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存折(包括龙卡)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处变更,以便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准确邮寄和信息传递。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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