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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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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已经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为了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三、建设局在永康政务信息公开网(http://www.yk.gov.vn.cn)内设置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各科室及各局属单位在制做或形成政府信息时,应当根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标准确定信息属性,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予以发布。
  已建设开通网站的,各局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各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我局网站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四、局机关根据上级要求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五、本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和建设大楼五楼信息查阅点,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以及事关社会稳定等重大政府信息时,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必须及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七、我局牵头与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我局负有发布该政府信息义务。
  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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