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时,应以实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申请人。
三、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据实提供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各用人单位认证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及时参保,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严防骗保案件发生。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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