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