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政府264号令及《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100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就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缴费本次新增的36000元档,允许所有被征地农民在11月30日前自愿补缴,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从补缴次月起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待遇。
二、从本意见下发之日次月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70%、社会统筹账户30%的比例支付。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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