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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及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50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从费款所属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申报缴费工资在1540元与7662.50元区间必须如实申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308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532.50元)。
二、2010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50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307.8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154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92.4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459.80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1年7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307.8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01.4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15日前通过委托银行扣缴,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者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六、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带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存折(包括龙卡)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处变更。
七、联系电话: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87177149、87177511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87188600、87188627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