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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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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永人劳[2008]34号转发)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永人劳[2008]55号)精神,现对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针对大多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都由于工作上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实际,参照金华市本级的做法,经市领导研究同意决定,对机关工作人员按应休年休假天数的60%发放带薪年休假报酬。

二、报酬发放计算口径。对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费五项之和的13个月合计再加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的日工资收入按应休年休假天数的60%比例发给报酬。

三、审核手续。单位要严格考核,于次年初(首次于20117月)填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发放表》,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

四、经费渠道。根据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从2010年度起计发。

六、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其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计算口径为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手续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发放表》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发放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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