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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用人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春暖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1〕1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自2011年5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以劳动合同签订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检查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场地租赁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是否依法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双方签字后的合同文本是否交个人一份。
3、是否存在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扣押身份证件、收取财物等情况。
4、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名册内容是否完备,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是否依法保存。
5、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加班工资与未休假工资是否按规定标准发放。
6、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等。
三、时间安排与检查方法
1、用人单位自查阶段:5月31日之前,各用人单位应认真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2、执法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2日。在用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镇(街、区)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3、总结阶段:6月23日至6月24日。各镇(街、区)对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与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6月24日前将总结材料报至劳动监察大队(传真:87101984)。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合同法律宣传,认真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协会应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用人单位应认真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自查,依法建立健全招工录用登记核查、职工名册备查制度,严格执行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防止发生双倍工资、赔偿金等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3、此次专项检查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纠正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