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通知
各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部分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帮助部分工业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部分工业企业临时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列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工业企业;
(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工业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工业企业。
二、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间和标准
在2012年11、12月份(费款所属期10、11月份)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按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本企业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统筹缴纳部分的费款。
三、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行业和险种范围
(一)在永康市范围内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的各类工业企业。
(二)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标准的;
2、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的正常应缴费款,但不包括补申报、补收、补退的费款。
三、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具体操作流程
实行自行申报的企业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的申报、核定程序按原规定操作。
(一)在2012年11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2年10月份和2012年12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2年11月份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部门的,地税部门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单位统筹100%减征。
(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按规定正常缴纳。
(四)享受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名单以2012年10月、11月底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名单为准,直接从数据库中取出。
(五)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
此次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个人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本通知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