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合理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2013年1月1日起,本市统筹区域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7%;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1.3%;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仍然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
二、关于费率浮动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情况挂钩浮动,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
1. 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待遇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如下标准浮动下一年度的费率: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下的,下浮到1.04%;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1.56%;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到1.95%;
2. 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下的,下浮到1.6%;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2.4%;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到3%;
3.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同一年度内工伤事故发生率5%(含5%以上,10%以下)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一档费率,事故发生率10%(含10%以上)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二档费率,依次类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
工伤事故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4.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次月起,在原执行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费率,经整改落实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并由安监部门复查合格,凭复查合格意见书,自下一年度起调整为本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三、实施办法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基准费率,确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201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核定行业类别,确定其对应的缴费费率,并自申报当月起执行。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除处),继续按基准费率执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本市统筹区域内试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永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