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机关事务信息的机关后勤各单位、科室、队。
第三条 机关事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及其下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机关事务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事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各科室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各科室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六条 机关事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机关事务信息:
(一)信息公开栏、网站、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机关事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机关事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