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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委〔2013〕2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59号令),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三同时”)工作的到位,特提出下列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行使我市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2、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验收。
3、其他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验收。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三同时”相关材料报送安监局备案。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
抄送:金华市安委办,永康市府办。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