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笫二十二条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永政[2004]7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15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最低工资70%提高到75%,月发放标准调整为983元。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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