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公布取消、降低和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2〕3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的相关手续。
附: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2〕376号)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2日
抄送:永康市府办、纠风办、经信局、企业减负办、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http://www.zjpi.gov.cn/Resource/ContentShow/ItemHtml/2013-01/1487777542/1275828030.html(浙价费[2012]376号)
http://www.zjczt.gov.cn/pub/zjsczt/zwgk/zcfg/zxwj/201301/t20130103_316827.htm(浙财综[2012]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