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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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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综〔2013〕22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实际对《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14日

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永康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永康市从事建设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卡)》是本市及外地进永建筑业企业在永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永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永康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卡)》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永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  参与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活动的均应先持单位介绍信到永康市建筑市场管理处申领《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根据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不参与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活动,只承接《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外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持单位介绍信到永康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卡》,并根据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供资料不齐全而不能办结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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