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土资发〔2012〕3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制度》的
通 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经研究决定,现将《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制度》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希遵照执行。
附件:
1、《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制度》
2、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申请表
3、补充协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
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制度
一、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是指已供应土地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或竣工时间到期前,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和政府部门原因预计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而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开工或竣工期限的行为。
二、延期申请必须在约定开工或竣工时间到期日15日前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领并填写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申请表。表中须写明申请延期原因,申请延长期限,承诺在延长期内开竣工(因政府和政府部门原因不能按时开竣工的除外)并继续遵守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其它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申请表由土地所在地国土所和镇(街、区)审查并签署意见,局职能科室(行政审批科或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按职能审查后,报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申请表由国土局留存。
五、国土所在审查和签署意见时必须征求批后监管人意见。
六、行政审批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凭经审查同意的申请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制度实施后,土地延期抵押由行政审批科办理。
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申请表
申请延期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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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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