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 市 监 察 局
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 马 馼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