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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及《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从费款所属期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申报缴费工资在2010元与10020元区间如实申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442.2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2204.40元;)。
二、2012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238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387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449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20.6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601.20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3年7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387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32.6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15日前通过委托银行扣缴,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者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六、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带及时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存折(包括龙卡)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处变更,以便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邮寄工作。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