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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3〕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
根据永康市十六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精神和2013年招生政策的要求,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进一步规范。经报请市府同意,对有关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收费原则。自2013年秋季招生起,民办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用。禁止收取入学赞助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收费。2013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高中段学生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对民办学校初中、小学的学费实行最高标准控制,不得突破。在控制线内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2013年秋季招生学费的最高控制标准为:初中14000元/生.学期;小学10000元/生.学期(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小班化”教学的小学,可以按12000元/生.学期)。住宿费、代管费按原规定不变。
三、退费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按月退给学生。起始时间为开学日,终止时间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在收费前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上述规定自201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3日
抄:市人大办、政协办、市府办、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