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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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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3]22号)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人社发[2013]86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3725日至8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工资支付情况;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

(六)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

(七)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八)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用人单位自查阶段:85之前。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执法检查阶段:86820。在用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镇(街、区)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重点抽查;对非法经营、非法用工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3、分析总结阶段:82025日。各镇(街、区)要对本区域内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824前将总结材料报至市劳动监察大队(传真:87101984)。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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