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温州企业联合会发起人: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筹备成立永康市温州企业联合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温州企业联合会筹备成立,该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联合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联合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联合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创造和提供各类服务平台,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为拓展会员视野和提高会员整体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搭起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从而促进温州企业在永康的稳健发展。联合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
永康市民政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