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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3〕32号
关于规范永康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
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永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金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金价价管〔2012〕121号)文件精神,经成本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26元/平方米,但多层和高层最高不超过35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你公司提出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你公司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2500元/户;城市住宅小区的别墅、排屋60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700元/户收取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四、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五、根据居民用户要求,你公司在计量表后安装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拆、迁、改、修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你公司在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非居民用户向你公司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你公司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
七、本通知自2013年9 月16日起实施。原永价〔2006〕9号文件自行废止。
永康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0日
抄送:市府办、人大、政协、建设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