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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相关政策,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4号)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人社发〔201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加强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及规范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制度
为了调整收入差距,规范在职人员收入分配秩序,特建立绩效工资总量限高托低调控制度。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中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永人社〔2011〕34号)规定,其年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为57097元,并对照清理规范补贴工作时各单位上报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分类、财政经费保障比例等因素,建立规范调控机制,实行限高托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自有经费充足,支付能力强的单位,可适当上浮;经济效益差,自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足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历年的财务状况适当下浮。具体如下:
1、高于基准线的其他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比例为100%的单位,只允许按基准线水平发放;财政保障比例为50%(含)以上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130%-80%范围浮动比例内浮动;财政保障比例为50%以下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150%(封顶线)-70%范围浮动比例内浮动。上浮所需经费根据永人社〔2011〕34号文件精神执行。
其中2013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按照2009-2012年度的收入水平核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2、对超出浮动上限发放的单位,按超出基准线部分的100%比例征收调节金(此条与永人社〔2011〕3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符合调节金征收条件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调节收入征收通知单,并指定缴款期限和银行专户。
3、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其他事业单位中,经费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财政和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分担,确保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经费自理的,由单位自筹经费保证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4、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会同国资办另行制定相关调控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准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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