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永康市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情况
意 见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浙人社发(2012)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永人社(2013)2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基金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通过一年努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工作人员能遵纪守规按照“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但结合基金监督工作、经办机构反馈、群众反映及社保行政日常工作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办机构稽核工作面未能按照浙人社发(2012)320号文件规定达到20%以上。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和异地双重享受问题。
三、未能完全按照定点医院协议对医院进行协议管理,医院在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过度医疗、将不需住院病人收入住院、冒名住院、工伤医疗费用超出定额部分向企业收取、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协助配合社保行政机关执法调查工作等问题。如:缙云田氏医院将某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吴某以他人名字先收入住院治疗,参加工伤保险后于1月5日上午办理出院,当天下午以真实身份住院。但各经办机构在发现这些问题后仅作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处理,而没有根据协议规定的其它措施处理,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经研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拓创新,攻艰克难,努力做到稽核面不能低于20%。
二、农保处和社保处要加强参保审核力度并通力协作。重复享受待遇的,对数额小的,在社保认证前要求先退还领取的待遇,数额大的联系当地社保部门,通过当地社保部门帮助追回领取的待遇,如还不能追回,按司法程序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协议,全面按照协议对医院管理,对医院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协议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要情报告制度,发现基金要情时要及时书面上报局社保行政和基金监督部门。
各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落实工作,如不按相关规定执行,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