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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旅[2013]40号
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旅游法的实施对于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金华市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旅游法宣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真理解和执行《旅游法》的各项规定。
旅游局将借助永康旅游网等平台,进一步加大《旅游法》的宣传贯彻,同时将加大旅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投诉受理机制。
各旅游企业要吃透摸准《旅游法》条文的具体规定,组织开展《旅游法》的学习培训活动,主动调整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的做法。
二、加大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力度。
旅游局将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大旅游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组织旅游活动等问题开展集中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且要及时将受理、处理的案件情况向社会通报,形成执行旅游法的强大威慑力。
三、加大对“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宣传。
旅游局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旅游法》的期待,组织开展面向游客的宣传。要以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编摘的《旅游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为重点,结合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工作的部署安排,广泛动员各种媒体,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中宣传。《旅游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可在中国旅游网自行下载。
四、抓紧组织落实好以下事项:
1、统一使用新版旅游合同。2013年10月1日以后的旅游团队签订的旅游合同应执行《旅游法》的规定,一律使用金华市旅游局与工商局联合印发的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法》中新规定的敏感事项,如进购物店、参加自费项目等,必须以合同附件形式就有关事项做补充约定。
2、旅行社准入门槛提高。《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