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3〕42号
关于北苑经济适用房小区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目前物业维护成本逐年提高,同时考虑北苑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期即将交付物业一起进行管理。根据《永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永康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价〔2011〕40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经对你公司上报的成本材料审核,决定对北苑经济适用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物业收费中准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90元/月,浮动幅度20% 。
2、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
3、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内绿化、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公共照明等;电梯及二次供水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按实另行分摊。
4、其它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代有关部门的收费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空置房按70%收取物业费。
请你们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业主、物价和建设部门的监督。
永康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7日
抄送: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永康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