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
——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外,新法将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第四十九条)。最后,新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3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不给予赔偿。
二、规范商标注册实体条件
——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新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 新法明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特别强调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四条),违反者处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扩大商标注册范围
新法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第八条),相应增加了中国国歌、军歌不得注册的规定(第十条)。
——明确显著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