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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信〔2007〕1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行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信用监管维护行业秩序,推进行业信用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打造“信用浙江”的步伐,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开展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浙江”建设的总体部署,立足我省区域经济特色、行业发展趋势和工商监管职能,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原则,通过法律惩戒与道德约束、社会他律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舆论监督等手段的相互结合,加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提高工商信用监管的社会化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工商引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实施原则,以特定区域内的行业企业为监管对象,以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信用评价为杠杆,以信用奖惩、信用公示为作用力,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联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市场举办者)等共同参与,构建行业自律机制和失信行为的社会惩戒机制,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推动区域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及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争取通过二、三年的努力,在全省工业产值超十亿元的产业集群、交易额超亿元的专业市场及工商重点监管行业基本建立起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形成一批监管措施有力、监管效果好的“行业信用监管示范点”。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选取行业。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先选取条件成熟、信用监管效果好的行业作为实施对象。以下行业作为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的重点行业:一是在本地形成产业集聚的重点行业及有关专业市场;二是工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行业,如食品流通业、商标印制业、广告业等;三是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行业。
(二)建立行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工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联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将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企业注册信息、监管信息、奖惩信息以及履行行规公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对外承诺等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采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方式,建立、健全行业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选企业信用的参考依据。
(三)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本着简约、实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影响本行业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恶性竞争、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要作为重点内容加大权重。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业内互评情况等一般应当纳入指标体系,但具体权重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设定。评价等级可以参照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分为四类六级。指标体系设置后,应当征求行业企业意见或经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提倡评价结果由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公示,工商等部门监督。
(四)实施信用奖惩。根据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订信用奖惩标准。要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参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强度、不同频率的分类监管,推行不同手段的激励和惩戒措施。要加强信用公示,公开表彰信用优良企业,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同时要广泛联合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单位,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便利的管理措施及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实行各类限制甚至淘汰措施。特别是要引导行业组织对失信企业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公示、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优良的企业给予放宽信贷额度,降低利率标准等优惠政策;引导业内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优良的企业扩大交易额度,提供交易便利;对失信企业限制甚至拒绝与其开展交易活动。
(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地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信用动态发展情况,定期发布行业信用监管报告,促进和提升行业信用形象,并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等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预警等制度建设,健全与企业、社会及其他部门的互动机制,努力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率和透明度。
四、工作要求
(一)行业信用监管要与工商监管职能社会化相结合。行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工商信用监管的深化和拓展。各地要在总结工商企业信用监管共性规律的基础上,体现行业信用监管的个性特点,实现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管与分行业的信用监管的有机结合。要加强对行业信用监管的组织领导,积极把行业信用监管上升为政府行为,使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都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形成监管合力。
(二)行业信用监管要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要坚持依法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信息的共享度。在对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整理、公示过程中,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既要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又要依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
三)行业信用监管要与行业信用建设相结合。行业信用监管要立足于提高行业信用水平,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要正确处理好工商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既要利用自身职能,按照“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又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团组织的能动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健全行业、企业的自律机制,增强行业整体信用意识。
(四)行业信用监管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工商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和完善行业企业信用电子档案。积极探索行业信用监管与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的互通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的网络化、规范化,不断满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息化的需求。
行业信用监管是一项刚刚起步的长期性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省局将切实加强指导,大力推进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工程,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信用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使这项工作发挥应有的功效。
主题词:行业信用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