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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9号)和金卫办函〔2014〕40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评审的对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和卫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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