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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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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金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助救助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48号)精神,结合《永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残联〔201035号)的规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的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帮扶对象:永康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帮扶范围、条件

(一)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已自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对已取得本市级、地市级、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资格,每年自愿提出申请,经复核达标的。

(三)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愿望和就业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

(四)对残疾人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残疾人,自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年缴费额的40%

(二)已确定为本市级、地市级、省级的残疾人扶贫基地,且按原先确定等级存在的基地,经复核合格,按当年实际安置及辐射带动残疾人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补助2000/年,每辐射一户残疾人家庭补助300/年,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三)参加残联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免除培训费;残疾人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凭发票补助培训费。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发票额度补助;1000元以上的,10004000元部分补助40%4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20%。每年每人只限补助一个培训项目的费用。

(四)残疾人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凭国家证书给予5000/项的奖励。同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每年只限补助一个项目的费用。

四、申请和审批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在每年9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区)残联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批。

(一)申请养老保险补助的需填写《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户口簿或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税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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