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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永康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永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7日


             永康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我局固定资产的全面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实行统一管理的范围为局属各科所队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警务保障室负责全局资产的建账管理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做好登记、核对、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报废物资的统一管理。
  (四)指导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部署,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等专项工作。
  第三条  局各科所队室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一)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册,确定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移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配合警务保障室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资。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家具、文件柜等)。
(三)符合上述标准,其他通过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等渠道取得的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包括生产用地、办公及业务用地等。
(二)房屋构筑物:包括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各种附属设备等。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其他交通工具及配套设备等。
(四)专用设备:包括警务通、对讲机、动态监控系统、防护装备及用于技术侦察、刑事侦查等公安业务专用设备。
(五)电子产品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照相器材、复印器材、通信设备等。
(六)电气设备:包括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电热沐浴器、消毒柜、微波炉、及其他烹调器具等。
(七)仪器仪表及量具: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及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及图书文物:包括体育、健身器材、图书馆的图书和各部门的专业图书及音像资料等。
(九)家用家具及其他类:包括家用家具、被服装具等。
(十)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流程
  第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须通过我局域网“公安内部保障审批”系统报批,更新购置的物品,要先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按规定移交废旧物品后,方能申领新购置物品,新购置和更新,在申请时要写明购置理由、名称型号、经费预算和来源。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申购单位应确定专人会同警务保障室办理政府采购等事宜。
(二)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实物的同时,应提供原资产所有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凭据)或复印件或实物照片,一并上交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入库登记,并向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员统一入库。
(三)所有新增和更新固定资产的入库存和报销,必须连同原始凭证(发票、调拨凭据、同意接受捐赠的批件、政府采购确认书、合同等),先由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员入库登记,再交财务报销入账。未经资产管理登记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固定资产计价。一般按实际成本计价,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对原价不清时,按同种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入帐。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库(处置)
(一)报废:固定资产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不能继续使用,由使用单位在局域网“公安内部保障审批系统”进行报批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将待报废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废处置,同时将待报废资产交回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进行报废处置。
(二)报损:固定资产是指资产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经本单位领导审核,警务保障室审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核销处置。
(三)转移和调拨:
固定资产的转移、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指在不改变国有产权性质,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1.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并到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移交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2.固定资产在市局机关单位之间移交,或不同单位之间调拨时,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由警务保障室负责登记。市局机关各单位及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移交时,由移交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单”,经交接双方和领导签字,由警务保障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作调整登记。
(四)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固定资产进行非正常处置,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交给警务保障室,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由警务保障室造册登记,以备办理余缺调剂,各使用部门不得积压或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否则,一经发现,按积压或调拨的固定资产价值相应扣减年度包干经费指标。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擅自进行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本年度内将停止办理该固定资产的申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一)固定资产不准任意交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向警务保障室登记备案。
(二)使用单位对每件固定资产应确定保管(使用)责任人。
(三)使用单位及保管(使用)人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技术要求进行检修维护,使之保持完好状态。机动车辆和其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作好维护记录,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四)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原因报废,且使用时间短,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安排更新。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一)固定资产“房号”管理。即所有产资产首先由局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员输入,再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具体细化到使用人和房号等。通过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到资产使用人与实物相对应,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市局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资产财务对应“月核”管理。调整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工作衔接制度,采取一式三联式资产填报单,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管人员三重对应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员与财务室要负责每月核查对账工作。
(三)网上动态“季度”管理。各科所队室要根据局警务保障室资产管理员登记的资产进行具体细化跟踪,建立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制度,实现资产变动、使用人变动、责任人变动、管理人变动即时更新管理,做到网上信息与实物相对应,实现固定资产全面准确有效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进行检查。
(四)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移交、调拨等全部纳入局固定资产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半年”要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自查核对,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实物账,与实物核对,发现短缺、毁损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以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永康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活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下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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