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4〕22号
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省级政府
部门一般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的相关手续。
附:《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 (http://www.cnqyzc.com/News.aspx?id=11861)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7日
抄送:永康市府办、纠风办、企业减负办、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永康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