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在完善生育政策背景下加强人口宏观调控监测,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出生人口预报预警,指在永康市内因出生人口数量、结构变动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家庭生活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事件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统计监测、信息预报和警示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开展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工作,各镇(街道、区)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计生局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新闻媒体以公报、专题信息形式向社会发布本区域的以下情况:
(一)当前人口形势,包括当期已出生人数、出生人口性别比、女性初婚、流动人口等情况,以及全年或次年出生人口数量预计、未来人口结构变动分析和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变动情况;
(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情况以及重大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年度人口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可以向社会发布的人口预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