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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政执法〔2015〕3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永人社[2014]189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经研究,开展2014年度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公务员、城管执法大队参公人员、城管执法大队及市政管理处、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事业人员、户外广告管理处的参公人员。
2.现职市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动态考核情况来确定。
3.退出现职领导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出现职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试行)》(永委[2012]10号)实行单列考核。
二、考核办法和说明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组[1998]32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按照《永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永人劳字[1996]12号),并参照《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关于2014年市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4]81号)执行。
2.局现任中层正副职、城管执法大队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借用城管执法局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由局组织考核。
3.市政管理处、园林管理处的参公人员列入局机关考核。
4.其余人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名额分配。
5.个人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优秀等次人数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的百分之二十之内,事业人员掌握在百分之十五之内。考核优秀人员必须在全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局中层正副职:参公人员8名,事业人员1名;
城管执法大队:事业人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