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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2日
永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2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下称市社保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含精减下放、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统称为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社保处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镇(街、区)、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服务形式
第四条 居住在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常住地的镇(街、区)、社区管理。其中,未纳入社区的由镇(街、区)劳动保障所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不在本市居住并办理异地就医的企业退休人员(下称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社保处管理服务。
第六条 各镇(街、区)、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单位应及时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与流动状况,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定居、服刑、劳教、失踪等情况时,及时报市社保处。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指导家属到市社保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