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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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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将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科学鉴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未经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敏感信息、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拟办人对政府信息拟定涉密属性、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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