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举办者: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成立永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该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民政局。
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活动,致力于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服务中心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四、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永康市民政局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