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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现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27日
抄送:法制办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执法随意性,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效力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不得畸轻畸重。
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执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永定种类及幅度、衡量标准等应基本相同。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规程,实施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和精神。处罚程序应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