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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永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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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接产单位:

为更好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更加顺畅,方便。经研究,决定对永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做如下调整:

一、补助对象

凡属夫妻一方为永康市农业户籍人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包括孕28周治疗性引产),为项目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人均500元。

三、工作流程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补助对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产妇,在办理出院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孕产妇身份证、夫妻一方永康农村户籍证明(包括“非农”经济合作社社员)、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有效证件,定点医疗机构经专人审核后直接补助500元,并在住院发票上加盖“永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已补助”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要留存孕产妇的身份证、农村户籍证明、计划生育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并填写“永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一份按季向项目办(设妇幼保健院)报帐。如产妇办理出院时未及时办理补助者,必须通知产妇在分娩后一个月内到分娩的医疗机构财务科补办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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