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三、调整补助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每年应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核查,凡补助对象的情况已发生变化,失去补助条件的,应停止补助。
五、请各主管部门做好下属单位的文件传达工作。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