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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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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近几年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状况,结合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和零售药店发展情况,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

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定点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确定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便于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需求;

(三)引入竞争机制,优化配置,合理控制药品服务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总量,以优先考虑城区区域,镇区域总量控制为原则。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控制数为86家,其中:省级中心镇不多于2家,其它每个镇原则上确定1家定点药店。控制区域划分:城区(包括东城、西城、江南街道,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列为一个控制区域,其他一个镇为一个控制区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我市人口数量、参保人数、定点零售药店分布情况和城市发展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控制数量。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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