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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永康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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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

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项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好地服务工业强市建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负面清单包括甲类和乙类二大类,其中甲类七大类53条,乙类八大类43条。

一、对列入负面清单(见附件)的内外资工业投资项目,甲类目录只允许现有企业实施有实质性提升内容的改造项目,不得新建(市政府一事一议特殊事项和有关行业整治的特殊规定除外),其改造项目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产能扩张。

列入本负面清单乙类目录的,禁止建设,包括新建、改(扩、续)建,其现有生产能力除禁止建设外,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引导企业逐步进行淘汰。

未列入国家、省限制类、禁止类,而列入本负面清单的按本清单执行;未列入本负面清单,而列入国家、省限制类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项目是指在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都未办过任何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

二、本制度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指导性手册,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调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地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修订并公布实施。

三、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的产业管理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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