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公安机关失踪人员调查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学习,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永康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2日
金华市公安机关失踪人员调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安机关职能,规范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严厉打击杀人、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失踪人员,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求助查找的下落不明、现实生存状态不确定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事故下落不明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一)派出所为失踪报警的主要受理单位,负责失踪人员报警受理、信息采集录入、查找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刑侦部门负责失踪人员查找的指导、督促,信息管理,无名尸体甄别,及时受理相关刑事案件的报警,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立线、立案侦查工作。
(三)指挥中心负责对通过110报失踪警情的处置,协调各警种、街面巡逻力量、各联动单位开展查找工作。
(四)其他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查找失踪人员。
第四条 派出所等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失踪人员档案,记载失踪人员个人信息、查找经过、最新资料、回访情况和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对有关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应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依照本规定及时做好受理工作,不得以管辖等理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属于本局(分局)管辖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情况及时告知报警人。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失踪报警后,应问清基本情况,妥善处置。
(一)失踪人员的居住地或失踪地明确的,应指令所辖派出所受理。
(二)对居住地、失踪地不属本县(市、区)范围或情况不明的,应指令报警地点所辖派出所受理。
(三)遇有特殊情况,受理单位不明确的,由局领导指定的派出所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接到失踪报警或指令后,应按照管辖和职责范围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失踪人员报警受理后,应当由报警人报称的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置。
(二)最后出现地无法确定的,应当由失踪人员居住地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置。
(三)居住地、失踪地均非本局(分局)辖区的,最初受理的派出所或受指令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在地派出所应制作报警笔录,将相关材料立即移送给居住地(户籍地)或失踪地的公安机关,并及时告知报警人,且将告知情况存档。
第八条 对于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最先受理单位应当立即出警进行先期处置。
第三章 初 查
第九条 接到失踪报警后,值班民警要在单位值班记录本上做好登记,并立即按照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的要求,逐项详细制作报警笔录。笔录内容应包括:报警人身份及联系方式,核实失踪人员真实身份,询问记录失踪经过、失踪人员的体貌特征、生活习惯、交往关系、通信工具、网络虚拟身份、携带的银行卡、精神状况、照片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受理民警要做好失踪人员头发、梳子、牙刷、病历卡等物品的收集,并应告知失踪人员近亲属自愿提供有关DNA血样。其中儿童失踪或发现疑似被侵害的,应采集失踪人员父母的DNA血样。刑事技术部门负责DNA检验、入库比对,搜集失踪人员的指纹、掌纹及生物检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民警要迅速对失踪人员信息进行初查,指挥中心、治安、法制、看守、交警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查询信息,配合受理单位做好查找工作。主要调查失踪人员是否有以下情况:
(一)有否住址;
(二)有否入住旅馆;
(三)有否被本地、外地公安机关抓获;
(四)有否被送往精神病医院等场所;
(五)有否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非正常死亡。
(六)有否类似失踪人员的未知名尸体。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一条 在开展失踪人员调查同时,受理单位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失踪报警等级进行评估,视情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一级:有明显离家出走迹象,分析系行为人自行出走的失踪人员。
派出所接警民警接报警按规定初查后,需立即向值班所领导报告,并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指令各辖区巡防进行查找,在无激化矛盾情况下可帮助提供相关知情信息,以方便失踪人员亲属的寻找。受理单位在第一次回访(受理后第三天)失踪人员仍未有下落的,按二级进行处置。该级处置以管辖地派出所值班所领导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二级:在正常工作、生活状态下突然失踪,事前无征兆的失踪人员。
派出所接警民警接报警后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由所长确定专人负责查找,在一级处置的基础上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走访失踪人员可能的知情人,对失踪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进行访问,调查失踪人员近期有关情况,特别是失踪前人员交往有无异常情况,失踪的可能原因及可能去向,工资是否清算,近期有无重大事项发生,与他人有无冲突矛盾等。
(二)查清失踪人员网络虚拟身份(如QQ及空间、MSN、Email、网游、微信、微博、博客等)、通讯工具及银行卡信息及轨迹。
(三)进行必要的视频调查,获取相关视频资料并存档。
(四)采集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DNA血样并及时送检。有必要的,可通知刑侦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失踪人员DNA生物检材,有条件的还要提取相关人员指纹、掌纹信息。适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
(五)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失踪人员有疑似被侵害迹象的,立即报刑侦部门,并按三级进行处置。
(六)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打防控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该级失踪人员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报刑侦部门录入“全国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该级失踪人员查找处置以管辖地派出所所长为责任人,派出所分管刑侦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三级: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主要为查处后符合下列情形的: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被侵害迹象;
(二)有证据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原因不明的;
(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查后失踪原因不明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失踪情况较可疑的;
(六)从事出租车辆驾驶、长途运输、外汇交易、美容美发、洗浴按摩、歌厅舞厅等高危行业人员以及涉嫌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人员,突然失踪且原因不明的;
(七)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八)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属于上述情形的,派出所在做好受理、信息采集录入、查询查找等基础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所长及刑侦部门报告,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打防控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刑侦部门确认系疑似被侵害的,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派员调查,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调查档案由刑侦部门接收存档。并按照《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五侦同步上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侦查。
该级处置以刑侦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辖地派出所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在失踪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报案人联系不上的,应当发函至失踪人员户籍地派出所,了解该失踪人员是否已经找到,同时要求该所提供失踪人员主要家庭成员及联系电话,及时联系家属,掌握情况,并按本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经采取本规定的查找措施后,仍没有发现失踪人员的,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受理后3天、7天、30天、60天、90天时限向报警人或家属回访,回访同时进行查找,并将工作情况记入失踪人员调查档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找到失踪人员后,应当确认其身份,询问其失踪原因、失踪期间所在地、具体经历等,并将情况记录存档。对于失踪人员拒绝讲述或者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讲述的,应当在情况记录中予以注明,同时通知求助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并办理登记手续。报警人、单位或失踪人员本人电话反馈找回的或受理单位回访查找到的,应形成通话内容记录单存档,有条件的应与失踪人员见面确认、询问,失踪人员不愿来受理单位或在外地的,应当找失踪人员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人员,通过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形成通话内容记录单存档。
第十八条 经工作,发现被找到的人员在失踪期间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派出所等受理单位应当进行询问或讯问。对于符合受理或者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失踪人员已找回,按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撤销打防控信息系统的失踪人员;对已录入全国库的失踪人员,应填写《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撤销),及时送刑侦部门办理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