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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行政审批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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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的行政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受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行政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6

关于受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行政审批办法

   

根据《关于修订《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人社[2015]29)文件要求,原有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格的行政审批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现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批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工作由局行政审批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局社保科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服务协议履行、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由医保处负责。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连锁门店以总部认证为准),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三)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一年以上,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药监、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理;营业面积超过200的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可不受先经营一年的时间限制;

(四)药店内从业人员至少4人,配备药师至少2名(其中单体店、加盟店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五)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独立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新增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用房)街区应达到80以上,乡镇达到60以上;

(六)能及时供应基本医保报销用药,城区药店医保药品总量达到1000种以上,乡镇药店医保药品总量达到800种以上

(七)不能经营除药品、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食品、消字号物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以外的任何商品,保健品经营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5%

(八)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实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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