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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锅治办〔2015〕2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高污染燃料“五炉”
整治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教育局、卫计局:
为规范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五炉”整治验收工作,《永康市高污染燃料“五炉”整治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永康市高污染燃料“五炉”整治验收暂行办法
为规范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五炉”整治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拆除改造验收办法》和《永康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全市拆除改造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高污染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五炉”验收。
二、验收申请资料
(一)整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五炉”相关证件证书复印件(承压锅炉直接拆除的提供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承压锅炉改造的提供锅炉注销证明、新锅炉安装告知等材料;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拆除改造的需提供原审批材料);
(四)“五炉”整治前、中、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0月13日期间拆除,无法提供相关照片的,由所在镇(街道、区)出具证明。)
(五)其他必要提供的资料。
三、验收标准
(一)“五炉”符合拆除改造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2.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3.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废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二)认定高污染燃料“五炉”本体去功能化,承压锅炉必须满足下列第一项要求,其他“五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体局部解体,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必须解体;
2.供电、供水、供热、排烟、排污装置功能解除;
3.仪器仪表和高污染燃料投送设施拆除且无法恢复。
(三)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改造锅炉。除更换符合整治要求的新锅炉外,允许采用集中供热、直接用燃气燃烧机、太阳能集热器等方式替代原燃煤(油)锅炉,统一执行改造补助标准。
四、验收程序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锅炉整治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到所属镇街区(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镇街区各存1份)。
(二)各镇街区组织资料审核、现场验收,负责确认拆除改造时间、锅炉吨位等相关补助条件,审核合格由2名以上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上报到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复核和现场复验。验收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经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补助;验收不合格的,镇(街道、区)、教育局、卫计局应当纳入本辖区或本部门后续拆除改造计划。
五、验收监管
(一)未经拆除改造验收或拆除改造验收不合格的“五炉”不得发放财政补助资金,所属企业(个人)不得享受拆除改造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拆除改造后的后续监管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经信、质监、镇(街道、区)等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应及时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通报。
(三)“五炉”所属企业(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1.拆除改造验收通过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2.高污染燃料“五炉”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实施处分。
1.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故意漏报“五炉”信息的;
2.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拆除改造验收,或滥用职权、放宽标准、私自通过拆除改造验收的。
3.其他影响“五炉”拆除改造验收工作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1.2015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区)总结上报,符合验收标准的已整治“五炉”,按照2015年补助政策执行。2016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区)总结上报,符合验收标准的已整治“五炉”,按照2016年补助政策执行。
2.本办法由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永康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验收申请表样表
2.永康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综合验收意见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