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教育辅导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凡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教育局审批并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学校)。
二、年度检查内容
2015年度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下一年度事业计划及事业发展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参加年检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二份);
(二)《年检评估表》(一份、学历教育段除外);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七)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四、年检等级标准
年检等级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三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责令改正,及时改正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年检结束前未改正到位的,则确定年检不合格,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不予享受,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及撤销登记等处罚。
1、擅自改变办学机构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未经许可擅自分立、合并教育机构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5、办学场所部分转借或者出租,对教育教学开展和学生安全造成影响的;
6、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7、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由于管理不善,一年之内受到学生家长或者社会举报,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过失或过错且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8、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导致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通道不通畅,存在安全隐患的;
10、“三防”建设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1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接送车接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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